
為持續深化區域商協會聯動,拓展產業合作空間,6月24日下午,順德潮汕商會代表團在許澤波會長的帶領下,先后走訪均安總商會和杏壇總商會,開啟"潮啟行|走進順德十大鎮街總商會"交流活動。走進均安:共探產業融合新路徑第三站,代表團到訪均安總商會。在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的熱情接待下,雙方進行座談交流。秘書長林秋玲系統介紹了均安總商會的發展歷程與特色工作。均安總商會會長 范耀紀座談會上,范耀紀會長對我會在會員服務、潮商資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給予高度評價,特別贊賞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為順德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期待兩會深化合作。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充分肯定均安總商會在政企協同、金融賦能等領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將積極借鑒先進經驗,重點推進兩會企業務實合作,拓展會員企業合作空間。左: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 許鑫燕我會秘書長林純重點介紹了商會創新的“2+5+8”會務管理模式及商會資源對接平臺建設情況;理事王桂盛作為南部會員中心主任,也表達了推動兩會企業常態化交流的積極意愿;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就中國移動在智能制造、數字轉型等業務進行了簡單分享。均安總商會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秘書長林秋玲及秘書處代表參加交流活動。相聚杏壇:共謀創新發展新機遇學習團隨后到訪杏壇總商會,受到梁瓚倫會長等領導班子熱情接待。秘書長李惠霞詳細介紹了商會發展歷程、會員服務特色及創新工作成果。杏壇總商會會長 梁瓚倫梁瓚倫會長對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重點分享了杏壇總商會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創新實踐。他指出,杏壇蓬勃發展的產業生態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潮商群體憑借卓越的商業智慧與開拓精神在業界取得了卓越影響力,期待未來與潮汕商會開展更深層次的互動合作,歡迎更多潮商參與杏壇建設,共同實現商業價值與社會效益的雙贏。杏壇總商會常務副會長 呂義勝呂義勝常務副會長提出“潮順一家親”理念,建議兩個商會加強交流互鑒,融合順德務實與潮汕創新優勢,實現共贏發展。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在總結發言中表示:潮汕商會與均安、杏壇總商會在會員服務、創新驅動等戰略發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為我會搭建了高層次的合作平臺。值此我會成立十周年之際,我們將以此次走訪為契機,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順德潮汕商會副會長、青工委主任 姚曉芳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也表示,此次走訪鎮街總商會將有效促進潮商與順商的資源對接,為后續開展深度合作奠定堅實基礎。會長許澤波,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秘書長林純,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王桂盛,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參加走訪交流活動。
新市民矛調 |【第6期】--法院認為股東不能直接以自己名義起訴其他股東損害公司利益,原因是什么? |
| 發布時間:2022-03-31 閱讀:2050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是由順德潮汕商會發起,并聯動順德17家異地商會共同參與2021年順德區“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創新性項目,2021年11月份正式開通線上<新市民矛盾糾紛智慧服務平臺>(http://mt.sdcssh.cn),全面實現線上調,掌上辦的智慧化調解。 順德潮汕商會新市民人民調解委員會將不遺余力踐行“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服務理念,發揮商會平臺作用,著力當好政府幫手。全力參與到順德新市民矛盾調解以及普法宣傳工作中來。歡迎廣大會員企業以及新市民予以關注! 新市民調解熱線:0757-22335856
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或管理者,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之間人合性的發揮,更是關系著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股東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層出不窮。在實踐中,大股東多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實權。在大股東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小股東的權益該如何救濟?就此,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代表之訴,為小股東進行利益救濟提供了法律武器,但該法律武器應如何使用呢? 案例分析: A、B、C、D四人均為佛山K公司的股東。其中,A系第一大股東并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B擔任公司監事。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各股東對經營策略產生分歧,后B于2021年以其個人名義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主張A未經其他股東同意拆卸并運走公司設備,導致公司無法經營,要求A就其侵占、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B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故裁定駁回B的起訴。 B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判結果,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訴。佛山中院經審理后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佛山中院認為:“股東代表訴訟本質上是一種間接訴訟,只有當公司拒絕或者怠于行使訴權追究損害公司合法權益人的損害責任時,才由股東代為行使訴權。具體到本案,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B有權以監事的身份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故本案并不存在公司拒絕或者怠于行使訴權的情況。此外,B起訴稱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發生始于2019年,并不存在情況緊急的情形,且其亦未能舉證證明該損害行為存在情況緊急,不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遭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的情形,故一審法院認定B不符合作為股東直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情形正確,本院予以維持。B作為某公司的監事,有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列某公司為原告,故B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主體不適格,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span> 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如發現公司股東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損害公司利益行為的,應先由股東書面請求監事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監事拒絕或超過三十日未處理的情況下,才能由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若監事在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應列公司為原告。
上述案件中,B既是股東,又是監事。在發現大股東兼法定代表人A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B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答案是否定的。如果B以股東身份主張,其應先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提起訴訟,在監事拒絕或超過三十日未處理的情況下,才能以自己名義起訴。但是,B同時兼具股東及監事雙重身份,是否還要自己書面請求自己?B該如何處理?實際上,B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直接以監事身份作為K公司的訴訟代表人,以K公司的名義(K公司作為原告)直接起訴A。 最后,股東不經過書面請求監事這一程序是否就一定不能以自己名義直接提起訴訟?答案仍然是否定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在情況緊急且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但是股東必須提供能夠證明情況緊急的相關證據。 法條鏈接: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監事會主席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監事提起訴訟的,或者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對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原告,依法由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代表公司進行訴訟。
第二十四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直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其他股東,以相同的訴訟請求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