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深化區域商協會聯動,拓展產業合作空間,6月24日下午,順德潮汕商會代表團在許澤波會長的帶領下,先后走訪均安總商會和杏壇總商會,開啟"潮啟行|走進順德十大鎮街總商會"交流活動。走進均安:共探產業融合新路徑第三站,代表團到訪均安總商會。在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的熱情接待下,雙方進行座談交流。秘書長林秋玲系統介紹了均安總商會的發展歷程與特色工作。均安總商會會長 范耀紀座談會上,范耀紀會長對我會在會員服務、潮商資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給予高度評價,特別贊賞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為順德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期待兩會深化合作。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充分肯定均安總商會在政企協同、金融賦能等領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將積極借鑒先進經驗,重點推進兩會企業務實合作,拓展會員企業合作空間。左: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 許鑫燕我會秘書長林純重點介紹了商會創新的“2+5+8”會務管理模式及商會資源對接平臺建設情況;理事王桂盛作為南部會員中心主任,也表達了推動兩會企業常態化交流的積極意愿;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就中國移動在智能制造、數字轉型等業務進行了簡單分享。均安總商會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秘書長林秋玲及秘書處代表參加交流活動。相聚杏壇:共謀創新發展新機遇學習團隨后到訪杏壇總商會,受到梁瓚倫會長等領導班子熱情接待。秘書長李惠霞詳細介紹了商會發展歷程、會員服務特色及創新工作成果。杏壇總商會會長 梁瓚倫梁瓚倫會長對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重點分享了杏壇總商會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創新實踐。他指出,杏壇蓬勃發展的產業生態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潮商群體憑借卓越的商業智慧與開拓精神在業界取得了卓越影響力,期待未來與潮汕商會開展更深層次的互動合作,歡迎更多潮商參與杏壇建設,共同實現商業價值與社會效益的雙贏。杏壇總商會常務副會長 呂義勝呂義勝常務副會長提出“潮順一家親”理念,建議兩個商會加強交流互鑒,融合順德務實與潮汕創新優勢,實現共贏發展。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在總結發言中表示:潮汕商會與均安、杏壇總商會在會員服務、創新驅動等戰略發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為我會搭建了高層次的合作平臺。值此我會成立十周年之際,我們將以此次走訪為契機,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順德潮汕商會副會長、青工委主任 姚曉芳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也表示,此次走訪鎮街總商會將有效促進潮商與順商的資源對接,為后續開展深度合作奠定堅實基礎。會長許澤波,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秘書長林純,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王桂盛,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參加走訪交流活動。
新市民矛調 |【第5期】--讓法律為見義勇為護航 |
| 發布時間:2022-03-10 閱讀:2103次 |
前言 新市民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是由順德潮汕商會發起,并聯動順德17家異地商會共同參與2021年順德區“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創新性項目,2021年11月份正式開通線上<新市民矛盾糾紛智慧服務平臺>(http://mt.sdcssh.cn),全面實現線上調,掌上辦的智慧化調解。 順德潮汕商會新市民人民調解委員會將不遺余力踐行“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服務理念,發揮商會平臺作用,著力當好政府幫手。全力參與到順德新市民矛盾調解以及普法宣傳工作中來。歡迎廣大會員企業以及新市民予以關注! 新市民調解熱線:0757-22335856
一天上午,孫先生經營的藥店里來了一名70歲左右的阿姨——戚老太,其表示有點兒胸悶氣短。孫先生拿出血壓計測量血壓的過程中,戚老太突然倒地,并且沒有了呼吸心跳。孫先生趕緊撥打了120,并開始為她做心肺復蘇。 急救期間戚老太曾經恢復了意識,身體也出現了明顯的動作,隨后救護車將其送院治理。 由于心肺復蘇需要以每分鐘100次左右的頻率按壓施救對象,要求力度較大,最終造成戚老太雙側12根肋骨骨折,家屬要求孫先生賠償。 見義勇為反被起訴的新聞屢見不鮮,見義勇為的成本上升讓不少人對“伸出援助之手”抱有疑慮和擔心。 不慌!《民法典》中有規定,見義勇為者可以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17年6月26日中午,某農莊因廚房環保油發生泄漏,引起火災。當時,正在農莊就餐的汪先生和李先生不顧自身安全,沖入火海,將火災現場4只液化氣罐拖移到安全地方,避免了一樁爆炸事故的發生,確保了現場幾十名顧客的生命安全。而汪先生和李先生全身重度燒傷,經鑒定,汪先生構成一處四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李先生構成九級傷殘。 圍繞“扶不扶”、“救不救”的話題爭論不斷,究其原因,除了擔心因見義勇為導致他人受傷,還有害怕自己因為見義勇為受傷。 別怕!《民法典》中有規定,當事人在見義勇為時如果權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進入新市民矛調智慧服務平臺: 1、點擊掃描識別下方二維碼 2、點擊文章最下方“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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