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深化區域商協會聯動,拓展產業合作空間,6月24日下午,順德潮汕商會代表團在許澤波會長的帶領下,先后走訪均安總商會和杏壇總商會,開啟"潮啟行|走進順德十大鎮街總商會"交流活動。走進均安:共探產業融合新路徑第三站,代表團到訪均安總商會。在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的熱情接待下,雙方進行座談交流。秘書長林秋玲系統介紹了均安總商會的發展歷程與特色工作。均安總商會會長 范耀紀座談會上,范耀紀會長對我會在會員服務、潮商資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給予高度評價,特別贊賞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為順德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期待兩會深化合作。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充分肯定均安總商會在政企協同、金融賦能等領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將積極借鑒先進經驗,重點推進兩會企業務實合作,拓展會員企業合作空間。左: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 許鑫燕我會秘書長林純重點介紹了商會創新的“2+5+8”會務管理模式及商會資源對接平臺建設情況;理事王桂盛作為南部會員中心主任,也表達了推動兩會企業常態化交流的積極意愿;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就中國移動在智能制造、數字轉型等業務進行了簡單分享。均安總商會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秘書長林秋玲及秘書處代表參加交流活動。相聚杏壇:共謀創新發展新機遇學習團隨后到訪杏壇總商會,受到梁瓚倫會長等領導班子熱情接待。秘書長李惠霞詳細介紹了商會發展歷程、會員服務特色及創新工作成果。杏壇總商會會長 梁瓚倫梁瓚倫會長對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重點分享了杏壇總商會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創新實踐。他指出,杏壇蓬勃發展的產業生態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潮商群體憑借卓越的商業智慧與開拓精神在業界取得了卓越影響力,期待未來與潮汕商會開展更深層次的互動合作,歡迎更多潮商參與杏壇建設,共同實現商業價值與社會效益的雙贏。杏壇總商會常務副會長 呂義勝呂義勝常務副會長提出“潮順一家親”理念,建議兩個商會加強交流互鑒,融合順德務實與潮汕創新優勢,實現共贏發展。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在總結發言中表示:潮汕商會與均安、杏壇總商會在會員服務、創新驅動等戰略發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為我會搭建了高層次的合作平臺。值此我會成立十周年之際,我們將以此次走訪為契機,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順德潮汕商會副會長、青工委主任 姚曉芳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也表示,此次走訪鎮街總商會將有效促進潮商與順商的資源對接,為后續開展深度合作奠定堅實基礎。會長許澤波,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秘書長林純,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王桂盛,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參加走訪交流活動。
前言 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頒布以來,企業違法行為得到了很大的抑制,但至今仍有某些企業,出于種種目的,違法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為此引發許多勞動爭議,也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社會保險(簡稱“社保”)是指我國為了預防和降低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保證社會的物質分配和勞動力的再生產以及社會的安全、穩定,強制社會大多數成員參加的一種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人民所說的“五險”。 相關的法律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 某A從大學畢業后,通過了B公司的面試并被錄用,雙方簽訂了書面《XX市勞動合同》。合同期間為2011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 A入職后,B公司本要為其購買社保,并擬從A的個人承擔部分從A的工資中代扣。但A認為其工資不高,每月要拿出一部分錢繳納社保,感覺不如不買,并提出讓B公司將要繳納的個人部分以現金發還給他;B公司同意并讓A簽訂了《放棄社保協議書》,大意為:A承諾是自己主動放棄繳納社保費用。 2013年5月中旬,因A的工作表現不佳,B公司表示不會續簽合同。此時的A已經了解了社保的作用及重要性。5月底,A以以B公司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與B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B公司支付兩個月經濟補償金。 同時,以B公司違反《勞動法》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未為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書面投訴到有關部門,要求B公司為其補繳兩年的社會保險費用。 1、勞動仲裁認為:A與B公司所簽訂的《放棄社保協議書》因違我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員工購買購買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所以,B公司的行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并依據《勞動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裁決如下:一、要求解除A與B公司的勞動關系;二、B公司支付給A兩個月經補償金。 2、有關部門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因而購買社會保險具有法律強制性,A所簽訂的《放棄社保協議書》因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屬于無效文書。因此,B公司要為A補繳單位應繳納的社保費用部分,補繳時間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22個月。 1、為員工參加社保的企業的法定義務 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綜上可知,社會保險是我國的強制保險,而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或是員工都不能隨意進處分。即使《放棄社保協議書》是B公司與A協商一致的結果,也將因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B公司仍應承擔為A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2、規避參加社保義務,存在因小失大的法律風險 1)容易引發人才流失,導致企業用工不穩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如出現上述情況,員工可以以企業不為其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這終將影響企業的用工穩定性,也將影響企業的商業信譽。 2)可能導致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如若企業不為其員工參加社保,員工除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有權依法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將導致企業產生額外的經濟損失。 3)增加不必要的用人成本 如企業不為員工參加社保,一旦員工出現工傷、患上疾病等,企業是將承擔相關的費用;如涉及的數額巨大,又缺少社保基金的支持,企業的用人成本將大幅增加,其經濟損失將難以估量。 4)補繳社保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可見,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如員工投訴至相關的部門,企業仍要為該員工依法補繳,而且可能產生高額的滯納金,甚至會被罰款。 企業還是要依法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避免因小失大,造成嚴重的違法后果。合法合理,企業才能穩定并長久的發展。 郭少斌律師 簡介 郭少斌律師 廣州大學法學學士,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多年,曾任一大型企業法務部經理;現為廣東法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并兼職該律所副主任。 郭少斌律師以“專業,細致,用心”為服務宗旨,依托專業的法律知識,結合豐富的從業實戰經驗,為當事人解決法律難道,切實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深收當事人的好評。 專業方向:民商事訴訟及非訴,刑事辯護。 專業領域:合同類糾紛,民間借貸,勞動爭議,人身侵權,婚姻家事糾紛,企業法律顧問,刑事辯護等。 聯系方式: 電話/微信: 13570499681 E-mail: 1357049968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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