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深化區域商協會聯動,拓展產業合作空間,6月24日下午,順德潮汕商會代表團在許澤波會長的帶領下,先后走訪均安總商會和杏壇總商會,開啟"潮啟行|走進順德十大鎮街總商會"交流活動。走進均安:共探產業融合新路徑第三站,代表團到訪均安總商會。在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的熱情接待下,雙方進行座談交流。秘書長林秋玲系統介紹了均安總商會的發展歷程與特色工作。均安總商會會長 范耀紀座談會上,范耀紀會長對我會在會員服務、潮商資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給予高度評價,特別贊賞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為順德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期待兩會深化合作。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充分肯定均安總商會在政企協同、金融賦能等領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將積極借鑒先進經驗,重點推進兩會企業務實合作,拓展會員企業合作空間。左: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 許鑫燕我會秘書長林純重點介紹了商會創新的“2+5+8”會務管理模式及商會資源對接平臺建設情況;理事王桂盛作為南部會員中心主任,也表達了推動兩會企業常態化交流的積極意愿;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就中國移動在智能制造、數字轉型等業務進行了簡單分享。均安總商會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秘書長林秋玲及秘書處代表參加交流活動。相聚杏壇:共謀創新發展新機遇學習團隨后到訪杏壇總商會,受到梁瓚倫會長等領導班子熱情接待。秘書長李惠霞詳細介紹了商會發展歷程、會員服務特色及創新工作成果。杏壇總商會會長 梁瓚倫梁瓚倫會長對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重點分享了杏壇總商會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創新實踐。他指出,杏壇蓬勃發展的產業生態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潮商群體憑借卓越的商業智慧與開拓精神在業界取得了卓越影響力,期待未來與潮汕商會開展更深層次的互動合作,歡迎更多潮商參與杏壇建設,共同實現商業價值與社會效益的雙贏。杏壇總商會常務副會長 呂義勝呂義勝常務副會長提出“潮順一家親”理念,建議兩個商會加強交流互鑒,融合順德務實與潮汕創新優勢,實現共贏發展。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在總結發言中表示:潮汕商會與均安、杏壇總商會在會員服務、創新驅動等戰略發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為我會搭建了高層次的合作平臺。值此我會成立十周年之際,我們將以此次走訪為契機,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順德潮汕商會副會長、青工委主任 姚曉芳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也表示,此次走訪鎮街總商會將有效促進潮商與順商的資源對接,為后續開展深度合作奠定堅實基礎。會長許澤波,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秘書長林純,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王桂盛,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參加走訪交流活動。
一、企業所得稅
1、我國企業并購重組相關稅收政策法規的特點
我國的企業并購重組與國有企業改革是息息相關的,因此關于企業并購重組方面的 稅收政策法規也有著國企改制的影子。由于初期時企業并購范圍比較小,總金額也不大,所以國家一直沒有出臺相關政策進行規制;直到1997年,我國才開始對并購重組制定相關稅收法規。
隨著企業并購日益頻繁,種類多樣化,規模擴大化,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等其他相關部門也在 加緊步伐制定稅收政策法規,以規范并購重組中的涉稅業務。
2、并購重組相關稅收政策法規匯總
現將1997年至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及相關部門頒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法規列示如下:

我國關于企業并購重組所得稅的規定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2008年以前,以國稅[2000]118號和119號為核心,這段時期我國企業重組的稅收問題主要處理的是企業并購、分立、股權投資和資產轉讓與置換業務中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并且只對企業合并和分立、整體資產轉讓和置換這四項業務有免稅規定。
第二個階段是2008年之后,隨著財稅[2009]59號文的頒布(追溯至2008年1月1日執行),我國稅收法規對企業重組中的涉稅業務規定得更加全面,對原來的國稅[2000]118號文和119號文進行了補充和更改,進一步規范了并購重組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
二、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并購重組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文件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三個:
–財稅[1998]61號,規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財稅[2009]67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大體理解下來,可以歸納為: –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限售股,需要按20%對應納稅所得額交稅。 –個人將所持有某家公司的股權對另一家公司進行投資,評估增值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待轉讓、清算時再征收。
三、流轉稅和行為稅
在企業并購重組時還會涉及到別的稅種,比如營業稅、增值稅、契稅和印花稅等等,在這方面,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等相關機構也有規定,大多屬于稅收優惠類型的政策:

可以看出,企業在轉讓產權時,動產是免征增值稅的。因此,當企業要并購目標公司時,可以采取購買股權的方式,這相對于購買資產的方式可以節省一部分增值稅。
上述規范基本構成了我國的并購稅收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2001年之前,相關稅收規范關注的是“改制”而非真正意義上的“并購”,而2002年至2004年則主要是以通知和批復的形式對并購中涉及的流轉稅和行為稅加以規范。
2008年以來,相關稅收更加全面,稅收體系更加完善,財稅[2009]59號文被看作是一塊里程碑,對企業并購重組中的企業所得稅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和解釋。
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
前面提到財稅[2009]59號文可以作為一個里程碑,原因是這則通知對企業并購重組中所得稅法的相關內容做出了重要的明晰和補充,同時也使相關做法與國際上通行的慣例接軌。59號文與之前的政策法規最大的不同就是提出了“特殊性稅務處理”這個概念。根據59號文的內容,企業并購重組滿足以下條件,可以使用特殊性的稅務處理方式: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59號文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59號文規定的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在第2個與第4個條件中,各出現了一個“比例”,正是這兩個比例決定了企業是否可以選 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同時,第4個條件也明確的指出支付方式的選擇會對稅務處理方式產生影響,對于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合并,這兩個“比例”的具體要求如下表所示:

?因此,如果滿足了兩個“比例”的條件,重組企業就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那么特殊性稅務處理指的是什么呢?
?有的學者把特殊性稅務處理稱為免稅重組,因為享受了該處理方式的企業可以暫時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或遞延交納企業所得稅,下表陳列了59號文對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的具體規定:

?財稅[2009]59號文比119號文更加嚴格,也有更明確的標準。119號文對免稅重組的確認重點關注股權支付的份額,比例為80%。59號文對適用免稅重組的股份支付比例做出了修改,上升為85%。
?同時新増了對收購股權和資產占全部股權和資產的比例需達到75%的要求。
?此外,不僅要求企業的重組活動需要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而且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加強了重組前后12個月對企業經營范圍和股權買賣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