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深化區域商協會聯動,拓展產業合作空間,6月24日下午,順德潮汕商會代表團在許澤波會長的帶領下,先后走訪均安總商會和杏壇總商會,開啟"潮啟行|走進順德十大鎮街總商會"交流活動。走進均安:共探產業融合新路徑第三站,代表團到訪均安總商會。在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的熱情接待下,雙方進行座談交流。秘書長林秋玲系統介紹了均安總商會的發展歷程與特色工作。均安總商會會長 范耀紀座談會上,范耀紀會長對我會在會員服務、潮商資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給予高度評價,特別贊賞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為順德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期待兩會深化合作。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充分肯定均安總商會在政企協同、金融賦能等領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將積極借鑒先進經驗,重點推進兩會企業務實合作,拓展會員企業合作空間。左: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 許鑫燕我會秘書長林純重點介紹了商會創新的“2+5+8”會務管理模式及商會資源對接平臺建設情況;理事王桂盛作為南部會員中心主任,也表達了推動兩會企業常態化交流的積極意愿;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就中國移動在智能制造、數字轉型等業務進行了簡單分享。均安總商會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秘書長林秋玲及秘書處代表參加交流活動。相聚杏壇:共謀創新發展新機遇學習團隨后到訪杏壇總商會,受到梁瓚倫會長等領導班子熱情接待。秘書長李惠霞詳細介紹了商會發展歷程、會員服務特色及創新工作成果。杏壇總商會會長 梁瓚倫梁瓚倫會長對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重點分享了杏壇總商會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創新實踐。他指出,杏壇蓬勃發展的產業生態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潮商群體憑借卓越的商業智慧與開拓精神在業界取得了卓越影響力,期待未來與潮汕商會開展更深層次的互動合作,歡迎更多潮商參與杏壇建設,共同實現商業價值與社會效益的雙贏。杏壇總商會常務副會長 呂義勝呂義勝常務副會長提出“潮順一家親”理念,建議兩個商會加強交流互鑒,融合順德務實與潮汕創新優勢,實現共贏發展。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在總結發言中表示:潮汕商會與均安、杏壇總商會在會員服務、創新驅動等戰略發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為我會搭建了高層次的合作平臺。值此我會成立十周年之際,我們將以此次走訪為契機,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順德潮汕商會副會長、青工委主任 姚曉芳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也表示,此次走訪鎮街總商會將有效促進潮商與順商的資源對接,為后續開展深度合作奠定堅實基礎。會長許澤波,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秘書長林純,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王桂盛,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參加走訪交流活動。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上級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定的機關對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的權利救濟活動。行政復議是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法定的機關糾正不合法與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活動,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活動,兩者都有糾正不合法的行政行為的目的。但是,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也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之后作出的決定是法院的判決。這些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是否一定要先經過復議,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第1款作了類似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我們知道:如果法律、法規規定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法律、法規沒有特別的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是否申請行政復議,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己決定。本案中,吳某不服縣衛生防疫站的處罰決定,沒有必要先申請行政復議,吳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申請行政復議。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的,必須先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提起訴訟,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案件在起訴前都必須經過行政復方,是不是要先申請行政復議,就是看法律、法規有沒有特別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