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深化區域商協會聯動,拓展產業合作空間,6月24日下午,順德潮汕商會代表團在許澤波會長的帶領下,先后走訪均安總商會和杏壇總商會,開啟"潮啟行|走進順德十大鎮街總商會"交流活動。走進均安:共探產業融合新路徑第三站,代表團到訪均安總商會。在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的熱情接待下,雙方進行座談交流。秘書長林秋玲系統介紹了均安總商會的發展歷程與特色工作。均安總商會會長 范耀紀座談會上,范耀紀會長對我會在會員服務、潮商資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給予高度評價,特別贊賞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為順德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期待兩會深化合作。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充分肯定均安總商會在政企協同、金融賦能等領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將積極借鑒先進經驗,重點推進兩會企業務實合作,拓展會員企業合作空間。左: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 許鑫燕我會秘書長林純重點介紹了商會創新的“2+5+8”會務管理模式及商會資源對接平臺建設情況;理事王桂盛作為南部會員中心主任,也表達了推動兩會企業常態化交流的積極意愿;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就中國移動在智能制造、數字轉型等業務進行了簡單分享。均安總商會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秘書長林秋玲及秘書處代表參加交流活動。相聚杏壇:共謀創新發展新機遇學習團隨后到訪杏壇總商會,受到梁瓚倫會長等領導班子熱情接待。秘書長李惠霞詳細介紹了商會發展歷程、會員服務特色及創新工作成果。杏壇總商會會長 梁瓚倫梁瓚倫會長對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重點分享了杏壇總商會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創新實踐。他指出,杏壇蓬勃發展的產業生態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潮商群體憑借卓越的商業智慧與開拓精神在業界取得了卓越影響力,期待未來與潮汕商會開展更深層次的互動合作,歡迎更多潮商參與杏壇建設,共同實現商業價值與社會效益的雙贏。杏壇總商會常務副會長 呂義勝呂義勝常務副會長提出“潮順一家親”理念,建議兩個商會加強交流互鑒,融合順德務實與潮汕創新優勢,實現共贏發展。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在總結發言中表示:潮汕商會與均安、杏壇總商會在會員服務、創新驅動等戰略發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為我會搭建了高層次的合作平臺。值此我會成立十周年之際,我們將以此次走訪為契機,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順德潮汕商會副會長、青工委主任 姚曉芳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也表示,此次走訪鎮街總商會將有效促進潮商與順商的資源對接,為后續開展深度合作奠定堅實基礎。會長許澤波,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秘書長林純,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王桂盛,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參加走訪交流活動。
7月16日,北京律師程海向本報記者透露,按照新律師法第33條請求會見刑事案件當事人遭拒,他以“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為由將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該案將于7月18日在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在他正準備啟程趕往海南。
但是,當記者16日上午向龍華區法院電話求證此事時,該院行政審判庭法官卻告訴記者該案有變數,將面臨被直接駁回起訴的命運。
據悉,該案是今年6月1日新律師法實施后,國內首例律師要求會見權的行政訴訟案件。
海口市民林師皇、王明暉,于2008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羈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一直沒有向家屬送達拘留通知書。林師皇之妻李小妹委托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程海擔任林師皇的律師、王明暉親屬委托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黎雄兵擔任其律師。2008年6月10日上午9點,兩名律師至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處,按照新律師法第33條的規定要求會見這兩名犯罪嫌疑人,但是遭到拒絕。在向海口市公安局、檢察院等多個部門投訴無果后,北京律師程海將海口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依據新律師法,安排兩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我于6月30日收到了龍華區法院寄來的立案通知書,7月2日收到了法院隨后寄來的開庭通知書,開庭通知書上寫明該法院將于7月18日開庭審理此案。現在我正準備啟程前往海南。”程海欣喜地告訴記者。
當記者打電話到龍華區法院求證此事時,行政審判庭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確實有這么一個案子,但是我不是該案合議庭成員,具體情況并不是很清楚。早晨書記員來取卷宗時被合議庭的法官告知不開庭了,至于具體情況你可以找該案的主審法官了解。”
隨后,記者打聽到了主審該案的王法官的電話。
“我手頭確實有這么一個案子,原定的7月18日不開庭了。”王法官說。
“為什么?通知當事人了嗎?”記者問。
“還沒有來得及告訴當事人,我們已經準備馬上電話通知。”王法官說,“都是因為當時立案庭沒有嚴格審查才出現這種狀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該案的情形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即‘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于受案范圍。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由于現在該起刑事案件還處在偵查階段,故不屬于受案范圍,所以我們將直接駁回起訴。”
隨后,記者電話聯系上了律師程海。程海告訴記者:“我現在還沒有接到龍華區法院的任何正式通知,如果直接駁回起訴,等接到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后,我們一定會根據駁回的具體理由進行上訴或者另行起訴。”
“根據新律師法第33條我們提出會見當事人時,看守所告訴我們說,他們還沒有接到上級的通知,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來處理。總之,不能見。”程海略顯激動地說,“我們之所以想到要起訴海口市公安局,一方面是因為我們的情況符合新律師法第33條的規定,案件辦理需要我們會見當事人;另一方面,我們要維護我們的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和我們律師正當依法執業的權利。更重要的是,通過這一行動,我們在努力維護和促進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程海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到底讓不讓被委托的律師會見,實踐中存在爭議,各地做法也不一。“我們就是要通過行政訴訟這種形式將爭議顯現在社會面前,好讓有關部門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法條鏈接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