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持續深化區域商協會聯動,拓展產業合作空間,6月24日下午,順德潮汕商會代表團在許澤波會長的帶領下,先后走訪均安總商會和杏壇總商會,開啟"潮啟行|走進順德十大鎮街總商會"交流活動。走進均安:共探產業融合新路徑第三站,代表團到訪均安總商會。在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的熱情接待下,雙方進行座談交流。秘書長林秋玲系統介紹了均安總商會的發展歷程與特色工作。均安總商會會長 范耀紀座談會上,范耀紀會長對我會在會員服務、潮商資源整合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給予高度評價,特別贊賞潮商“敢打敢拼”的精神為順德經濟發展注入了強勁活力,期待兩會深化合作。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充分肯定均安總商會在政企協同、金融賦能等領域的突出成果,表示將積極借鑒先進經驗,重點推進兩會企業務實合作,拓展會員企業合作空間。左: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 王桂盛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 許鑫燕我會秘書長林純重點介紹了商會創新的“2+5+8”會務管理模式及商會資源對接平臺建設情況;理事王桂盛作為南部會員中心主任,也表達了推動兩會企業常態化交流的積極意愿;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就中國移動在智能制造、數字轉型等業務進行了簡單分享。均安總商會會長范耀紀,監事長麥振山,秘書長林秋玲及秘書處代表參加交流活動。相聚杏壇:共謀創新發展新機遇學習團隨后到訪杏壇總商會,受到梁瓚倫會長等領導班子熱情接待。秘書長李惠霞詳細介紹了商會發展歷程、會員服務特色及創新工作成果。杏壇總商會會長 梁瓚倫梁瓚倫會長對代表團表示熱烈歡迎,重點分享了杏壇總商會在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方面的創新實踐。他指出,杏壇蓬勃發展的產業生態為企業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潮商群體憑借卓越的商業智慧與開拓精神在業界取得了卓越影響力,期待未來與潮汕商會開展更深層次的互動合作,歡迎更多潮商參與杏壇建設,共同實現商業價值與社會效益的雙贏。杏壇總商會常務副會長 呂義勝呂義勝常務副會長提出“潮順一家親”理念,建議兩個商會加強交流互鑒,融合順德務實與潮汕創新優勢,實現共贏發展。順德潮汕商會會長 許澤波許澤波會長在總結發言中表示:潮汕商會與均安、杏壇總商會在會員服務、創新驅動等戰略發展方向上高度契合,此次交流為我會搭建了高層次的合作平臺。值此我會成立十周年之際,我們將以此次走訪為契機,建立常態化合作機制,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順德潮汕商會副會長、青工委主任 姚曉芳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也表示,此次走訪鎮街總商會將有效促進潮商與順商的資源對接,為后續開展深度合作奠定堅實基礎。會長許澤波,副會長、青工委主任姚曉芳,秘書長林純,理事、南部會員服務中心主任王桂盛,專家庫成員代表/中國移動順德公司副總經理許鑫燕參加走訪交流活動。
我們一般認為:“發票是啥?發票是以票控稅的產物,其和錢收沒收到完全沒有關系。”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也是先開發票后收款,開了發票并不能代表收取了款項。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合同糾紛中,卻讓我們大吃一驚!

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對新疆創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訟稱:2000年7月31日,雙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工程的開、竣工時間、施工范圍、工程款的給付及違約責任等都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南通二建依約施工,創天公司卻違約不按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又多次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變更付款方式,但創天公司仍不履行付款義務,導致工程多次停工,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請求給付工程欠款并賠償損失。
創天公司答辯稱其中一筆244萬元款項已經支付,有南通二建出具的發票為證;而南通二建認為2001年6月12日支付工程款244萬元與事實不符,該244萬元是創天公司與南通二建協商準備付款,并要求南通二建先出具發票,南通二建于2001年6月14日開具了發票并交付給創天公司,但創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還發票。
一審新疆高院認為:發票只是完稅憑證,不是付款憑證,不能證實付款的事實,也不能證實收取款項的事實,付款方付款后應當索取并持有收據,以證明收款方已收取該款的事實,創天公司辯稱現金支付244萬元,又無收款收據證實南通二建已收取該款的事實,創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財務憑證或收據等證據印證已付款的事實。故創天公司僅依據發票主張已付工程款244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訟爭工程的欠款數額如何確定?
最高法院觀點:最高院在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的情況下,對上述事項的觀點是:雙方爭議的244萬元應當認定為創天公司已經支付南通二建。創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為其開具的收款發票。發票應為合法的收款收據,是經濟活動中收付款項的憑證。雙方當事人對244萬元發票的真實性沒有提出異議,創天公司持有發票,在訴訟中處于優勢證據地位,南通二建沒有舉出有效證據證明付款事實不存在。一審法院認為發票只是完稅憑證,而不是付款憑證,不能證明付款事實的存在,曲解了發票的證明功能,應予糾正。

觀點分析:
在這個案件中,最高院和新疆高院在查明事實階段完全相同,但對支付款項是否存在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認定:新疆高院認為創天公司主張已支付款項,但沒有相關轉賬或現金支付的證據證明,因此不予認定;而最高院認為創天公司持有發票,而南通二建沒有舉出相應反證證明對方未支付,因此認定已支付。這里就必須講到發票的功能,《發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那么,企業就可能陷入了一個兩難的地步:先給票,如果對方不付款,存在法律風險;不給票,對方偏偏又堅決不付款,存在經濟損失。怎么辦?
1.完善合同,如果對方要求先給票再付款,務必將其寫入合同條款中,一旦發生糾紛,該付款條件條款完全可以作為“發票不代表付款”觀點的有力證據。
2.如果合同沒有這個條款,那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每次給付發票時,請對方在發票簽收單上寫上“給付發票時款項尚未支付”并由對方簽字或蓋章。

蔡林律師,廣東澄海人,中山大學法律本科畢業,廣東海迪森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現任社會職務: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容桂分局法律顧問。
【擅長領域】:刑事辯護、民商事案件訴訟、企事業單位及政府法律顧問。
【聯系方式】:手機:13902833589 微信號:13902833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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