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林德洪律師】 民間借貸的無效情形及法律后果
發布時間:2019-04-01 16:30:23 閱讀:2259次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出臺《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就民間借貸的界定、效力、利率事項等進行了與時俱進的解釋,被認為是我國民間借貸合法化的關鍵性一步。長期以來民間借貸處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因此也彌生眾多為規避法律風險合同約定,由于法律的欠缺,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導致涉及民間借貸的糾紛案件與日俱增。林德洪律師 結合目前比較常見的民間借貸的無效情形,歸納如下:

一.已經支付的利息約定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未支付的利息法院僅保護未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
【示范案例】:2016年1月1日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約定每月利息4%即每月4000元。借款后,張三支付1月份利息4000元,之后張三拒不還款。
案例中,張三與李四約定每月利息4%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張三支付的1月份利息中有3000元受法律保護,另1000元利息約定無效,李四應退還或算為歸還本金;從2月份起,由于張三未支付利息,法院僅保護年利率未超過24%的利息。因此,2月份之后,李四只能向張三主張每月2%的利息。
二.以預收利息、管理費、違約金、滯納金、手續費、服務費等減少本金或規避利息上線的約定無效。
【示范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約定每月利息2%,借款服務費為5000元,預收1個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超過一個月未還,每月加收滯納金2%。
案例中,雖約定張三借款10萬元,但借款時李四以“服務費”名義扣除5000元,再以預收利息為由扣除2000元,實際張三拿到手的借款只有93000元,通過設立名目預先扣款的約定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無效約定,因此借款本金仍按張三實際收取的93000元計算。同時約定張三逾期還款每月加收滯納金2%,會導致張三在逾期時實際利息增加為4%,違反司法解釋對利息上線的規定,超過部分無效。
三.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房屋抵押擔保約定沒有法律效力。
【示范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約定張三以自己的房屋作為抵押,同時張三將房產證交給李四,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
我國擔保法規定設立抵押的債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在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但房屋抵押擔保必須依法到房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條款才能生效,即房屋抵押登記是債權人取得優先權的法定前提,案例中,張三雖向李四交付房產證擔,但由于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合同中的有關房屋抵押擔保的約定沒有法律效力,李四的債權只能按一般債權處理。
【示范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張三將其房屋過戶給李四,直到張三將借款還清后,李四再把房屋過戶給張三。
根據物權法定的原則,擔保權屬于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擔保權,因此以房屋過戶的方式進行擔保違反物權法定原則,屬于無效約定,李四應當退還房屋。

【示范案例】:張三向李四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期滿后,如張三未能還款,張三同意將自有房屋以10萬元賣給李四,同時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借款期滿,張三未還款,李四向法院起訴:要求張三將房屋賣給他。
案例中涉及民間借貸關系和房屋買賣關系,而且都是當事人自愿約定,法無明文禁止即為有效,但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如李四依據《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起訴要求張三將房屋賣給他,法院會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向李四釋明,要求李四變更訴訟請求,不能要求張三賣房,只能要求張三還款,如果李四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將裁定駁回李四的起訴。實際買賣合同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示范案例】:張三與李四商量,由李四向銀行貸款10萬元,再借給張三,張三同意按每月2%支付利息給李四,李四認為每月2%的利息高于銀行貸款利息,有利可圖,遂同意借款。
司法解釋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借款合同無效。案例中,張三知道李四的錢是銀行貸款得來,并同意高利轉貸,導致違反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的借款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導致有關利息的約定、擔保條款同時無效。因此,張三只需向李四返還借款本金10萬,李四不但企圖賺取利息差額的想法落空,也將損失相應銀行利息。
【示范案例】:企業之間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合法化,以及允許企業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是《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最大亮點。如果企業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其轉貸的行為無效。企業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僅限于該企業內部的職工,不包括集團公司名下支公司的職工,否則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八.明知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無效。
【示范案例】:較為常見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賭博、非法集資等。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借款用于違法犯罪用途,但仍出借的,借款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總體而言,為保證借貸安全、減少糾紛,明確借貸行為的合法性界限顯得尤為重要,也是借貸雙方受到法律保護的重要前提。

林德洪律師,廣東省汕頭人,廣東沛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任律師,執業證號:14406200810405990,法律本科畢業。具有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及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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